臺灣地處陽光長年普照的亞熱帶,做好完整防曬工作,是愛美民眾每天的基本功,然而市面上琳瑯滿目的防曬產品,是否安全合格,值得進一步瞭解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0年7月間,於「市內店家」及「網路價購」抽驗20件宣稱有「防曬效果」之化粧品,同時進行品質檢驗及標示檢查,其中「ALBA有機綠茶防曬乳 SPF32+」等5件未申請含藥化粧品許可、「SEA & SKI 防曬乳液SPF50 PA+++」等2件與原核准不符、「YOUNG CARE日霜」等2件不含有效成分卻作防曬宣稱、「豔陽淨透防曬乳〈防水型〉SPF50+ PA+++」等3件標示不合格 (如附件),共計12件不符規定。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:「含公告防曬劑成分之產品,屬含藥化粧品,應向行政院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,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,始得輸入或製造,且經核准或備查之事項(如:成分配方、品名等),
非經申請不得擅自變更」,業者如擅自輸入或製造屬含藥化粧品之防曬劑,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、16條之規定,並依同條例第27條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;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變更核准事項,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、21條,並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。
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,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「產品名稱」,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,應標示「製造廠名稱、地址(國產者)」、「進口商名稱、地址(輸入者)」、「內容物淨重或容量」、「用途」、「用法」、「批號或出廠日期」、「全成分」、「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」、「許可證字號(含藥化粧品者)」等9項於外盒包裝上。除此之外;一般化粧品不得有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,本次抽驗之「YOUNG CARE日霜」、「乳液〈SHINZUI BODY LOTION〉」,其成分標示及檢驗結果皆不含公告之防曬劑成分,卻作「能有效隔離紫外線…」、「UV PROTECTION」等防曬宣稱;而「粉餠」、「豔陽淨透防曬乳〈防水型〉SPF50+ PA+++」未完整標示用途、批號或出廠日期、製造廠名稱、地址等。化粧品之標示,如涉及誇大宣稱或有標示不全之情節,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。
另外值得注意的是,本次於網路交易市場中抽驗之「Coppertone ultraGUARD sunscreen lotion SPF100+」,為網路賣家自行從國外帶回,不僅未辦理查驗登記、無中文標示,且其防曬係數SPF100+已超過公告所規定之SPF50,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60302181號公告:防曬化粧品之防曬係數(Sun Protection Factor;簡稱SPF)標示,其標示值不得大於實測值,最大上限訂為50(包括50)…所測得之防曬係數高於50者,如需標示防曬係數,則以「SPF 50+」或「SPF 50 Plus」標示之。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,在享受陽光與美麗的同時,也要注意防曬化粧品的衛生安全,選購化粧品時,應謹守「一不二要」原則:「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、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」,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,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(外縣市民眾撥打02-27208889)轉7105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(
http://www.health.gov.tw)。
藥物食品管理處 消費者保護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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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來源~http://www.health.gov.tw/Default.aspx?tabid=36&mid=442&itemid=283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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